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处罚
序号: | 3 |
职权编码: | 2600-B-003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处罚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三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备注: | 属地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