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序号: | 2 |
职权编码: | 2600-B-002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备注: | 属地 |
职权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