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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一款: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行使主体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