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审批
序号: | 3 |
职权编码: | 2600-A-003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审批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八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许可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给出审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送达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的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
备注: | 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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