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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序号: 2
职权编码: 2600-A-002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体育法》 第四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许可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给出审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送达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的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二条


备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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