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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序号: 1
职权编码: 2600-A-001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36项     

【部门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许可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给出审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送达批准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的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备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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