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公布市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序号: | 3 |
职权编码: | 2600-F-003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体育法》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单项体育协会提供《山西省体育竞赛最高纪录申请表》,成绩证明包括:秩序册、成绩册、比赛纪录表等,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场地、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比赛要求。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或者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公示责任:对符合标准记录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对发现问题,经查实,予以撤销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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