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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序号: 1
职权编码: 2600-F-001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体育法》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第十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者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公示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公示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5.发证责任:录入总局运动员等级信息查询网,上报总局申领证书,并制证核发。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备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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