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2600-F-001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体育法》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第十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者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公示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公示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5.发证责任:录入总局运动员等级信息查询网,上报总局申领证书,并制证核发。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
备注: | 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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