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
序号: | 5 |
职权编码: | 2600-H-005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市体育局对推荐对象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由市体育局公开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
备注: | 与教育局共同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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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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