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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

序号: 2
职权编码: 2600-H-002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市体育局对推荐对象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由市体育局公开下发表彰文件,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七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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