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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显著的表彰

序号: 11
职权编码: 2600-H-011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对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显著的表彰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体育法》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市体育局对推荐对象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由市体育局公开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体育法》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 第二十六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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