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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处罚

序号: 3
职权编码: 2600-B-003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三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备注: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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