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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中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晋中市体育局于近日制定《晋中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325日前反馈至晋中市体育局经济法制科工作邮箱。
      邮箱:
jzstyjjjfzk@163.com。
 

 

 


晋中市体育局
2023320


晋中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山西省“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山西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晋中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十五条措施》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监管,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山西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晋中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晋中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引导青少年形成健康体育精神和良好运动风尚。

第三条  组织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分支机构和培训场所的,每个分支机构和场所均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第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机构必须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体育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并备注:包含青少年(儿童)培训,签订《晋中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后,方可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活动。市级审批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体育经营许可项目,由晋中市体育局负责行业监管,各县(区、市)体育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县级审批的体育经营许可和备案项目,由各县(区、市)体育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必须在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受民政部门监管,体育行政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六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详见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和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官网),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七条  开展课外体育培训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儿童青少年人身安全的场所,培训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安装施工工地,培训场所环境噪音不得高于50分贝,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楼顶、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开展田径项目培训的应具有标准400米跑道和相应操场。

第九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第十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清洁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材料必须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试行)》,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课程体系中应包含防止和避免运动伤害及救治处置的相关内容,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备相关器材,防止运动伤害发生。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办学规模相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 ,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同时要坚持参与体育培训自愿原则,坚决杜绝诱导或强制学生参与国家规定教学计划外体育培训的现象。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一)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四)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六)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颁发机构、查询核对途径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设置一定的学历、身体素质等准入条件,并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必须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申请注册,纳入监管平台运营后方可开展培训,提交注册资料包含相关证照等资料,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规范运行。课外体育培训的举办者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参加培训时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二条  禁止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和香烟、电子烟等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非取酬工作内容,应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采集到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保安人员年龄不能超过65岁。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中市体育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2年。